广州中医药大学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,加强对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(以下简称物品)的科学管理及合理使用,防止积压浪费,保证教学、科研、医疗等工作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物品的管理,实行统一领导,分工管理,专人负责,合理调配,
节约使用的原则,设备处是我校一级归口管理单位,在主管校长领导下,负责全校物品管理工作,并直接管理玻璃仪器、化学药品仓库和物资仓库。
第三条 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,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。对贵重稀缺物品要严格管理;对价值小的一般性物品,应简化手续,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领用的目的。
第四条 建立健全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。物品的计划、采购、储运、使用和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规定,做到计划切实可行,采购经济适用,储运安全完好,使用合理,回收及时。要求手续清楚,记录健全完整,定时盘点,凭证齐全,帐帐相符,帐物相符。
第五条 加强物品供应和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,配备懂政策、熟业务、守纪律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、统计、会计工作。加强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、业务培训工作,不断提高队伍的素质,服务质量。
不具备物品供应业务知识和技能的人员,未经培训不能上岗,物品供应管理队伍要相对稳定,必须调动时,应事先与物品主管部门商妥,并注意办理好交接手续。
第六条 院(含系、所、中心、处,下同)要指定一位副主任管理物品管理工作,设专职设备员,实验室要设专职或兼职的物品管理员(保管员)。
第七条 各院系要经常对教职员工进行勤俭节约,爱护公共财产的教育,自觉遵守物品管理规定,校每年组织检查物品使用情况,一般在年底前进行。院每半年检查一次。
两年组织一次物品管理检查评比活动,成绩显著的单位、个人,给予表扬奖励;对不负责任、管理上失职的单位、个人,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,直至处分。
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、分类
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、科学研究、医疗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。
材料:指一次性使用就被消耗掉或改变其原物形态的物品。如试剂等。
低值耐用品: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、易耗品范围的物品,一般指价值200元以上至800元以下,又比较耐用的各种工具、量具、教具、低值仪器仪表等。
低值易耗品:指低值品范围内,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易损易耗物品,如玻璃仪器、电子元件、零配件、文具用品等。
第九条 物品的一级分类(目录附后)不能随意变更。二级和二级以下分类,物品管理部门可自行规定,但要报设备处备案。
第十条 库存物品的记帐价格,按财政部制定的“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”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三章 计划及购置
第十一条 物品采购由设备处的专职采购员采购。采购员必须按计划采购,不按计划,不顾质量价格采购造成的损失由采购员负责。
原则上不允许用户自行采购,因急用确需自行采购时,需经设备处批准,发票应交管理部门验签后才能报销。
第十二条 物品购进后,要经相应仓库管理人员验收后才准予入库。对于物品所附的成份证明,出厂验检技术资料,要妥善保管,并随同物品一起发放给用户,验收时如发现数量短缺,质量不合要求,成份不合指标等问题,由采购人员负责向有关供货单位、运输部门保险公司提出并办理退、换、赔或补的工作。
第四章 库存物品的管理
第十三条 加强库房管理,注意防雷、防水、防潮、防火、防盗,避免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物品损失。库房要逐步配齐必要的检测手段,加强对物品的质量管理,严防丢失、损坏、霉烂变质,保证在库物品完好。
第十四条 运用计算机管理系统,开展库存物品定额的研究,根据历年来物品发放情况分析,确定库存定额和调整定额,以求逐步达到合理,一般物品,按合理数量核定库存定额;贵重稀缺物品,则应精确计量。
第十五条 库存物品应做到定位存放,排列有序,零整分开,帐、物、卡对号,便于收发和检查,保持库容库貌整洁,对库存物品要建立定期抽查、检查制度,保证帐、物、卡相符。
第十六条 根据用户和仓库提出的初步计划,核定月度采购计划,设备处管理的仓库,不论什么经费,一律采用凭设备处核发的“经费本”到仓库领取物品的供应办法。
贵重稀缺物品和计划外物品的领用,一定要经主管科长批准才能发放。
第十七条 设备处负责调剂处理校内积压物品。各单位积压物品应及时报告设备处。设备处可组织必要的检查鉴定,未经设备处同意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处理积压物品。
第五章 在用物品的管理
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。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,可有一定的备用量,常用物品备用量不超过一个月;专用物品备用量不超过半年。
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从设备处的校级库房领回或从市场购回的物品,要指定专人负责,建立物品流水帐。使用人领用时,要在帐目的领用栏目中签名,以备核查。
凡单价在200元以上至800元以下的电风扇(吊风扇、台风扇)、手电钻、万用电表、秒表、计算器、录音机、电唱机、无线电话筒、闪光灯、气体钢瓶共十种物品。使用单位要在物品总帐下,单独设立低值固定资产分帐。十种物品帐和相对应的卡片、物品要三相符,一般的低值品(详见附件低值品建帐目录),要在物品总帐下单独设立分帐,低值品帐和低值品要两相符。
贵重物品要单独立帐,领用时要有报告,并由设备处领导审批后方能领用。
第二十一条 用低值易耗经费或各种基金(含教学、科研及各种渠道自筹的设备费、实验费)领取或自购物品,不准私分私拿;未经批准不准转移到校外单位保管。
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每学期自行组织一次检查,检查物品领取、使用情况,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检查,要将检查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。
第六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说危险物品是指易燃品、易爆品、剧毒品、放射性物品。
第二十四条 危险品采购和提运,严格遵守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,按国务院颁布关于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办理。指定专职采购员,凭公安部门批准的采购证,按核定的范围、限量购买。
第二十五条 设备处要按有关规定,设立危险品专用库房,配备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,加强管理,并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,制定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、条例、确保人身和物品的安全。
第二十六条 校保卫处要协助危险品仓库搞好保卫工作,仓库要遵守保卫处的有关安全保卫的规定和制度,保卫处、设备处等单位对仓库要定期检查、督促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一般危险品的领用,要经设备处供应科批准,剧毒等危险品,要经设备处、保卫处批准,才准予领用。领用时,要双人领取,双人签名。领、用、剩、废、耗的数量要详细记录,归档存放,妥善保管,以备查用。用剩数量要及时退库,退库时同样要双送双收。
装剧毒物品的空容器,变质料、废液废渣要按公安、环保部门的规定,报校保卫处、设备处监督处理。
第七章 帐物处理
第二十八条 按适当集中,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,对各部门帐、卡设立要求如下:
1、校计财处按“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定度”规定的有关科目分别设置总帐,设备处按物品一级分类目录建立分户分类帐,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。
2、设备处供应科设置与计财处对口的物品总帐,一级分类帐,
3、设备处管理的各校级库房,要设置本库物品总帐,总帐下设有品名,数量,单价物品的分类明细帐。
第二十九条 物品帐、卡和收支单据,由设备处和计财处共同协商制定统一的规定,一切单据都须有负责人,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(如验收人或发料人)的签名。帐(卡)及凭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,不得任意涂改。帐(卡)销毁应按财政部规定的办理手续办理。
帐务处理手续如下:
1、保管和记帐的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帐(卡)时,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;帐(卡)交接必须严格,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章,并注明交接日期。
2、购入或调入的物品,由经手人分别填写入库(仓)单,办理入库(仓)手续后,向设备处供应科财务报帐。
3、使用单位领、退物品,应分别填写领料单或退料单。
4、使用单位物品报损报废由使用单位系级领导批准,报设备处备案,设备处管理的校级仓库物品报损报废,一次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,由设备处长批准;一万元以上的,由设备处报主管校长批准。
报损报废物品残骸处理,一律由设备处统一办理。
5、设备处各仓库每月要进行一次结帐,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,盘盈盘亏,按本条第4项的规定办理。
7、各库每月与设备处供应科财务核对帐目一次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,设备处每半年和学校计财处对帐一次,力求各级帐务帐、帐相符,库房的帐、卡、物相符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条 校外单位来料加工,试验或修理的物品,作为外单位寄存物品处理,单独设立帐日记录,及时结算清理。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设备处。
二00一年十月制定
附件一:
物品一级分类目录
材料一级分类目录
一、黑色金属
二、有色金属,稀有金属
三、煤炭及石油产品
四、木材
五、水泥
六、化工原料及试剂
七、建筑材料
易耗品一级分类目录
一、玻璃仪器及器皿
二、各种元件、器件、零配件
三、实验用小动物
四、劳动保护用品
五、三类物资
低值耐用品一级分类目录
一、低值仪器、仪表、教具
二、低值工具和量具
三、低值文艺、体育用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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